今日,最高检发布: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基金的批复

2017-08-03  来自: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011

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第一条规定的批复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一些地方人民检察院就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第一条规定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第一条规定的“特定款物”。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罪和***罪中的“特定款物”的范围有所不同,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依法适用。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26日


关键词: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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