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刑辩团队张佳律师、张燕菲律师为涉案二百万元“骗取***案”被告人辩护获得缓刑

2019-08-16  来自: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821
法律


       2018年2月份,洛阳某县矿老板王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骗取***案”刑事拘留,家属随即委托我所刑辩团队担任王某的辩护律师,随着辩护律师对案件了解的深入,发现本案证据存在瑕疵,2013年县农村信用社发放该笔***时,王某即不是***人也不是担保人,控、辩双方就王某与实际***人吕某在2013年***时是否有骗取***的通谋存在分歧,针对这个关键性问题,辩护律师通过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方式向控方及法庭展示对王某有利的证据。本案经三次补充侦查、两次开庭审理,王某于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于一审阶段获得缓刑,于2019年7月二审维持缓刑判决。案件终审后,王某对万基所刑辩团队张佳律师、张燕菲律师表达了感激之情。


骗取***罪名解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呈高发、多发态势,为有效维护经济发展安全,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对刑法的修正和解释,逐步扩大了刑法在经济领域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经济违法活动划为刑法的调整对象。骗取***罪作为刑法“扩张”的成果之一,于2006年“入刑”。但实践中大部分企业主或其他***主体并未关注到这一改变,在***过程向银行提交***资料存在随意性过大,实践中大量出现“冒名顶名”***,使用***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如产权证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审计报表、银行存款证明、收入证明、职业证明等),虚构***用途等情况,为自己埋下巨大刑事犯罪风险。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已发生深刻变化,骗取***案件呈高发趋势。

       骗取***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罪名。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zui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按照以上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的,即使没有造成金融机构损失,也应立案追溯。

       在***过程中虚构***用途、提交***资料,不仅有构成骗取***罪的风险,往往也伴随着构成******罪的风险。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行为人通过***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的资金不能返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这一规定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骗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参考,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按******罪定罪处罚。


万基所刑辩团队提醒

       应合规、合法进行***活动,切莫存在侥幸心理为了获得***资金,而虚构***用途或提交任何***资料,切莫盲目的认为只要归还了***就不构成犯罪。




关键词: 法律           

律师介绍

律师介绍

底部二维码_new.jpg

版权所有: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网站地图 XML 备案号:豫ICP备19042750号-1

本站关键字: 河南律师 涉外律师 商务律师 洛阳律师 河南律师事务所 洛阳律师事务所


扫一扫访问移动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