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意义重大

2016-09-30  来自: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248

 ******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改革重招迭出。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将***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改革方向,变为***层面的具体行动。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之一,***决定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意义重大。”6月18日,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因应知识经济时代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完善完善产权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构建开放性经济体制。

  付子堂认为,新兴产业特别是电子、互联网、基因技术等,在现代经济体中分量举足轻重。不明晰这些技术的产权,不能对之提供足够保护,创新性行业就会受挫,经济就无法转型,因此,急需一个优良的知识产权环境。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通过裁判案件、制定明确规则,规划知识产权环境的未来。备受关注的加多宝和王老吉之争、腾讯和奇虎之争,都说明这一点。

  “尽管我国一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重大努力,但西方***、特别是发达***总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它们不关注我们的努力过程,只关注结果。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可以明确向西方***表达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提高中国在***舞台上的形象。”付子堂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认为,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因应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的总体目标。对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在国际社会中树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新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整合司法资源统一裁判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迅猛,但总体呈现分布不均衡、赔偿额度低、审理周期长的特点。

  易继明认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将整合司法资源,缓解知识产权审判压力,起到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作用。与之相适应,应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法官职业素养和***水平,适应***科技、经济和法律一体化的***趋势。

  “很多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涉及到发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案件,技术性强,争议很大。由于不同地区法官的素质不同、认识不同,导致很多裁判不一,同案不同判,既损害了司法尊严,也为行为主体的预期带来混乱,市场主体无法为彼此间的竞争行为定性。”付子堂表示,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把管辖权收到少数甚至一个法院手中,可以保证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的统一性,有效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三合一”审判庭是雏形

  1993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我国***个知识产权法庭。2008年6月,《***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要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自那时起,各地法院纷纷试点。目前,已有6个高级法院、74个中级法院和80个基层法院试点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

  “试点***程度上解决了同一法院内设机构分立、审判尺度不一问题。但是,由于审判机构分散,还存在地区性司法冲突或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不过,法院内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试点,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积累了经验、储备了人才,奠定了‘三合一’大院制基础。”易继明说。

  付子堂表示,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已经取得相当成果,管辖权相对集中的“三合一”知识产权审判庭,可以说是知识产权法院的雏形。

  “从***经验来看,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一种***趋势。”易继明介绍说,1961年7月1日,德国联邦政府为了对联邦专利与商标的行政授权提供更加***、更为***的司法救济,在德国联邦专利局所在地建立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此后,英国、美国、韩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等相继设立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近两年,俄罗斯、欧盟紧跟知识社会步伐,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这些***法院,有的审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如英国、韩国等;有的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即“二合一”模式,如德国、美国、日本、俄罗斯等;有的采取“三合一”模式,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如我国台湾地区等。

  付子堂认为,尽管我国不***效仿国外这些做法,但它们可以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提供参考。

  “从***发展趋势和我国‘三合一’试点来看,我国应该采取‘三合一’的大院制,强调知识产权法院的***性,除法律方面的***性外,还应配备技术审查官或有技术背景的法官。”易继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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